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徐沛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慧敏(即王重輝之繼承人)
王霈穎(即王重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柒佰參拾參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