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徐沛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瑶敏(即王重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瑶敏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 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