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46號
TPDV,110,司促,1346,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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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趙本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辛叔靜(即謝文彬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謝文彬之遺產範圍內與第三人東美國際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謝貞彬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壹
拾肆萬壹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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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