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65號
TPDV,110,司促,1265,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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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代 理 人 黃三榮律師
潘穩中律師
李維中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宇通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參仟壹佰壹拾萬參仟貳佰
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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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宇通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