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37號
TPDV,110,司促,1237,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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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福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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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