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尚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參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0746元自民國110年0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002新臺幣290745元自民國110年0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