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修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貳
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柒佰肆拾捌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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