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7號
TPDV,110,勞補,7,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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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郭唯成
被 告 美商新生命有限公司


美商新生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二被告
法定代理人 BERRY III WALTER P/馬文彬(大中華區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
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
第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並請求被告給付自終止僱傭日起至回復工作日止之每月薪資,
及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依原告主張之事
實,並據兩造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作之調解紀錄,原告於109
年11月6日經被告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之日,時年55歲,距離強制
退休年齡65歲,約有10年,依前說明,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5年計,則以原告主張之每月薪資
新臺幣(下同)90,000元及被告應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5,526
元計算原告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
731,560元【計算式:(90,000+5,526)×12×5=5,731,56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7,826元。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僱傭關係存在
期間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
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另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
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8,551,是本件
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9,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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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新生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