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36號
TPDV,110,勞補,36,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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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方李平珍
即 原 告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楊周謀、黃新富間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為勞動事件,而聲
請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兩造間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
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3,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調解聲請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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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