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3號
TPDV,110,勞補,23,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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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梅琪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0元,依勞
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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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