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工會解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10年度,2號
TPDV,110,勞聲,2,202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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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信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聯合晚報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間聲
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 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 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 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臺北市聯合晚報股份有限公 司產業工會,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1月14日 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 、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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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晚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