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0年度,17號
TPDV,110,勞簡,17,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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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朱珮柔


被 告 蔡清福即道法法律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 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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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