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王俊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2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 1,000 股東戶號:20203 3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1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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