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77號
TPDV,109,金,77,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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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77號
原 告 李琦馨
陳韻如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

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群凱黃定毅、TSAI JIE-RU、AARON
INVESTMENT CONSULTANT INC.HONG KONG、MILLENNIUM INTERN
ATIONAL FUND LLC.損害賠償,未於起訴狀表明被告之住所或
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爰
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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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