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75號
TPDV,109,金,75,202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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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宥霏(原名:陳寶如)間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12萬元折合為新台幣3,
6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
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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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