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004號
TPDV,109,重訴,1004,2021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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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秀貞(即鄭明隆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董金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1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4萬3,6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1萬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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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