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687號
TPDV,109,訴,8687,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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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68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被 告 聖淳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聖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31條約定可憑(見訴字 卷第12、16、20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聖淳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聖淳公司)於民國 109年5月12日邀同被告洪聖祐為保證人,向原告訂定保證書 ,約定就被告聖淳公司現在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 分別以本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被告聖淳公司之 負擔,願與被告聖淳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聖淳公司依 上開約定向原告借款乙筆,金額為60萬元。詎被告聖淳公司 於109年8月14日起陸續未依約還款,迭經催討仍不獲全額清 償,至今尚欠原告本金54萬5,6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等未清償。被告聖淳公司為借款人,依法應負清償 之責,而被告洪聖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
二、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 、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中央銀 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 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郵政儲金利率表等件影本為證,其 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 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新臺幣) 借款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利息(民國) 違約金(民國) 1 5萬3,065元 109年5月14日 112年5月14日 自109年9月14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9月14日起至110年3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0.1%計算;自110年3月14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0.2%計算;自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 2 49萬2,572元 109年5月14日 112年5月14日 自109年8月14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 自109年8月14日起至110年2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0.1%計算;自110年2月14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0.2%計算;自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 尚欠本金合計:54萬5,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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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淳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