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608號
TPDV,109,訴,8608,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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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08號
原 告 賀錫敬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楊倢欣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明彰
上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仲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萬900元。然查,原告本件訴請確認被告張明
彰對於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
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各有出資額100萬元存在,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訴請確認之出資額合計200萬元以為
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原告尚欠9,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尚欠之裁判費9,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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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草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