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466號
TPDV,109,訴,5466,2021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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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被 告 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曾仁勇


被 告 林清富

吳世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1行關於「安泰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銀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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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