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智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加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