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764號
TPDV,109,訴,4764,202101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64號
上 訴 人 民眾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佳樺




上 訴 人 江俊明


翁瑋辰



高美雪



林祈萱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被 上訴人 任晶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萬2,06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萬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1/1頁


參考資料
民眾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