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交割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434號
TPDV,109,訴,4434,2021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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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34號
上 訴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孫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雲譯間請求給付違約交割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 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5 日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7頁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 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9至22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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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