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81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鮑秀蘭 葉芯彤 袁運嫦 徐璐珊 林邱香妹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李少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郭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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