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58號
TPDV,109,訴,3358,2021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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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慧英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原告楊金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1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
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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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