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8號
TPDV,109,訴,28,202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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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瑤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聯忠孝公寓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間因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79,11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
聲明及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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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