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林天送
被 上訴人 吳元明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先行準備程序。請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人於105年9月間簽署之授權書到院,切勿逾期,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