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237號
TPDV,109,簡上,237,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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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林天
被 上訴人 吳元明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先行準備程序。請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人於105年9月間簽署之授權書到院,切勿逾期,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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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