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9年度,34號
TPDV,109,破,34,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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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王育康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為破產宣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 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 、第58條定有明文。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 徵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者,破產程序乃債務人在經濟 發生困難,而無法以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清償時,強制將 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 其債權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是以,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 破產人財產扣除有別除權之債權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 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倘債務人係毫無財產 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 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當無宣告破 產之實益,是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 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 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 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將使優先債權人減少 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難獲償,則與破產制度之本 旨不合,自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二、聲請意旨略以: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意公司)因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於民國109年7月1日停業,並經董 事會決議解散,並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解散登記,及向本院 呈報清算人就任而進行清算程序在案。而創意公司之總資產 截至109年8月31日止為新臺幣(下同)13,682元,且該款項 業經債權人蘭陽蔬果雞蛋行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本院以109年10月27日北院忠109司執午字第98610號執 行命令命令全數收取移轉,已無可供償還之財產,爰依破產 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創意公司破產等語。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109年8月31日府 產業商字第10954076600號函、創意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



09年10月20日北院忠民宣109年度司司字第529號函、109年9 月11北院忠109司執午字第98610號執行命令、本院109年度 司促字第10300號支付命令、109年度北簡字第8547號判決、 109年8月31日資產負債表附卷可稽。是創意公司之總負債已 高達3,083,879元,而總資產則僅1,3682元,無論破產程序 是否如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需 費時達2年終結,上開資產均顯無足供應所需支出之破產管 理人報酬,並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財團 費用甚明。乃創意公司若經宣告破產,不僅前揭執行案件之 債權無從獲得分配,遑論其他債權人有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 可能,而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符。是創意公司已無可動用 之現金或約當現金之資產可清償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 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則縱准予宣告破產 ,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 費,無益於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不能達成破產制度使多數 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聲請宣告破產既無必要亦無實益。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創意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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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