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9年度,37號
TPDV,109,消,37,2021011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健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
司、郭永宗彭坤城間因本院109年度消字第37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3萬6,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