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9年度,56號
TPDV,109,家調裁,56,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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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調裁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吳爵
代 理 人 楊嘉馹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湯敏義
代 理 人 湯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理由欄第一項第三行關於「吳梅芳」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枚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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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