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360號
TPDV,109,司繼,2360,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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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36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沈隆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 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 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 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退除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 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 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 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 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 條、 第3 條、第4 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沈隆生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沈隆生於民國109年8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 繼承,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利清償債務之程 序,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沈隆生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借據、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 料查詢、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沈隆 生係有眷榮民,即具有退除役官兵之身分,此有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9年12月10日新北處字 第1090015521號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 ○○○函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戶籍資料,依其提供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戶籍資料所示,所有繼承人均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並 經准予備查在案,有新北○○○○○○○○○109年12月10日新北店戶



字第1095832416號函、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899、2141、2 176號公告附卷可參。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其設籍於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沈隆 生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 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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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