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51號
TPDV,109,司執消債清,51,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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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大愚

代 理 人 黃郁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賴曉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兼 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裁定於



民國109年4月10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次查,債務人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由本院於109年12月31日依據消債條例 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處分 ,上揭裁定並已確定。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 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債務人如附表所 示財產應予返還債務人,且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價值(新台幣) 備註 1 文山景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7,765元 2 俞建中朱秀琴之債權 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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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