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63號
TPDV,109,司執消債更,163,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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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
聲請人即債 易紹斌
務人 樓
代 理 人 林世芬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 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 務之比例認定之;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 之九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1、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陳稱目前任職於忠華保全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擔任保全員,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萬1800 元。其名下財產僅有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額1000元 ;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新 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 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元大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及債務人10



9年11月6日、12月3日陳報狀所附存摺明細、房屋租賃契約 等在卷可稽。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更 生方案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 第1期至第49期,每期清償2155元;第50期至第72期,每期 清償6655元,合計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25萬8660元 ,清償成數36%;本金清償成數65%【計算式: 2,155X49+6,6 55X23=258,660;258,660÷726,407=35.60%;258,660÷397,4 06=65.0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並於每期當月1 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 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 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不符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 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依法視為盡力清償 ,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25萬8660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 可處分所得4萬3200元【計算式:(31,800-16,000-7,000X2)X 24 =43,200】;另其名下無財產,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與前配偶及2名未成年子女租住於台北市中山區, 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2萬9406元,扣除其 子女扶養費9000元後,個人每月消費性生活費用為2萬0406 元(含膳食費7500元、交通費2000元、醫療費200元、房屋租 金分攤8662元、手機688元、健保費447元、勞保費700元、 福利金159元、誠實險50元),低於台北市110年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用1萬7668元之1.2倍數額即2萬1202元,合於法律 規定。
(三)債務人之2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3年、96年生,名下皆無財 產,僅次女近3年有利息收入約1000餘元,此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函、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函、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函等在卷可稽,堪認有扶養必要,扶養義務人含債務人合計 2人,債務人自陳其每月支出扶養費各4500元,應無浪費之 虞。
(四)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應



以免稅額每年8萬8000元計算,每人7333元;另應兼職提高 收入以提高還款金額等語。惟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標準已有明文規定,債權人如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應以 免稅額計算,應循修法途徑解決;又債權人未能舉證債務人 之工作時數有明顯較低之情形,且債務人薪資亦未低於法定 基本工資,其主張難謂有理。查債務人每月收入3萬1800元 ,扣除必要支出2萬9406元後,每月清償2155元,已將每月 餘額2394元,提出逾十分之九清償,並於長子成年後,增加 清償減省之扶養費4500元【計算式:31,800-29,406=2,394 ;2,394X9/10=2,154.6;2,155+4,500=6,655 】,且所列個 人支出及扶養費已符合法定標準,依法視為已盡力清償。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 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無有價值財 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附表一:更生方案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債務人:易紹斌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 1、自更生方案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清償72期,合計六年: (1)第1期至第49期,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2,155元,共49期。 (2)第50期至第72期,以每1個月為1期,清償6,655元,共計23期。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726,407元。 3、清償總金額:258,660元。 4、總清償比例:36﹪。 5、清償金額(1):105,595元,清償比例(1):15%。 清償金額(2):153,065元,清償比例(2):21%。 6、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貳、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2)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6,407 2,155 6,655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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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