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文琛
吳秋雪
王宏圭
林麗雪
陳銘昌
黃玉真
詹德興
駱月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泛太平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君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文琛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秋雪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宏圭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麗雪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銘昌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玉真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德興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駱月里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