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韻如
陳姵璇
羅麗蕙
陳羅麗蓮
陳文慧
陳家益
陳欣孟
陳玄洺
法定代理人 陳家益
陳文慧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玄祐
法定代理人 陳家益
陳文慧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麗莉
張依涵
蕭月英
洪偉傑
洪婉儀
羅麗華
巫翊綺
巫妡珛
郭冠毅
郭咏睿
法定代理人 郭冠毅
巫妡珛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昀熙
法定代理人 郭冠毅
巫妡珛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春楷
黃家榮
上22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欣孟
陳韻如
簡春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12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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