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383號
TPDV,109,勞訴,383,2021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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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上列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郭時全間109年度勞訴字第383號給付退
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215,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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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