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33號
TPDV,109,勞訴,133,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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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原 告 吳宜峰

被 告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CBRE PROPERTY SERVICES LIMITED TAIWA
N BRANCH (HONG KONG))


法定代理人 鄭祉恒
上列當事人因10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係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之訴訟事件,嗣上訴人於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本件上訴,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上訴時之法律即勞動事件法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請求確認兩
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准許
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末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3萬4,000元;則以上訴人主張之每月薪資3萬4,000元計算確認兩
造間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4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至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僱
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
競合,不併計其價額。再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萬1,196元,是本件上
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萬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1萬598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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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