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李逸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3分之2,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2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2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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