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陳能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更名為育達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普林思頓高級中等學校)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108
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78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
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
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