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9年度,13號
TPDV,109,再,13,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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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聶勝武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杜清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
元,應徵裁判費12,880元,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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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