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67號
TPDV,109,保險,67,2021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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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黃福興
福榮
黃宛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
年度保險字第67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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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