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62號
TPDV,109,亡,62,2021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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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梁卓蓉


失 蹤 人 梁草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梁草鉞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梁草鉞(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設籍: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於民國46年6月6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梁草鉞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梁草鉞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失蹤 人於民國39年6月6日由臺北市○○區○○里0鄰00○○○街00巷0號 遷出台中縣員林區永靖鄉倫美里,然彰化○○○○○○○○回覆失蹤 人個人記載事項有39年6月6日遷出中縣員林區永靖鄉倫美里 ,惟永靖鄉行政區劃有「崙美村」而無「崙美里」,進一步 查閱後發現並無失蹤人於39年6月6日遷入永靖鄉崙美村之設 籍資料,嗣聲請臺北市○○區○○里0鄰00○○○街00巷0號所有之 手抄戶籍謄本,僅於第一份戶籍謄本記載失蹤人「隨父徙入 民國參玖年陸月陸日遷出台中縣員林區永靖鄉倫美里」,之 後之戶籍謄本均再無失蹤人之資料。茲因失蹤人之胞弟梁卓 萱於108年8月28日死亡,依法失蹤人為梁卓萱之繼承人,失 蹤人現下落不明,就財產上及親屬上之關係有不確定之情形 ,固有請求。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09年6月30日准予公示催 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 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2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109 年4月29日北市萬戶資字第1096003819號函影本、彰化○○○○○ ○○○109年4月15日員戶字第1090001532號函影本、臺北市○○ 區○○里0鄰00○○○街00巷0號之手抄戶籍謄本影本、梁卓萱之 除戶謄本影本、失蹤人之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函查失蹤人勞保資料、健保資料、殯葬紀錄、戶籍 地警局有無失蹤人失蹤紀錄,經回函所示:查無勞保加保紀 錄、健保紀錄、相關治喪資料、無梁草鉞失蹤紀錄等,已有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6月12日保費資字第10913301210號 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6月12日健保北字第10 90008369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6月12日北市殯儀二 字第1093006983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9年6月 12日北市警萬分防字第1093013692號函在卷可稽,並有本院 109年6月30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附卷可稽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 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自民國39年6月6日失蹤,計至民國46年6月6日,已屆 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 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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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