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54號
TPDV,109,亡,54,2021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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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姚民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姚民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姚民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於民國105年9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姚民興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姚民興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已逾 80歲,前於民國102年9月24日經列報為失蹤人口在案,且失 蹤人前未有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紀錄,亦無重複設籍情形, 且查無入出境、殯葬及全民健保相關資料等節,是無法確認 失蹤人之存歿,亦無人為其提出死亡宣告之聲請。又失蹤人 前經本院於109年6月30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 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 結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 表、失蹤人出生迄今戶籍謄本、失蹤人親屬查詢表暨親屬謄 本、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 、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等件為證 ,並有本院109年6月30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 頁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故聲請人 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失蹤人自102年9月24日失蹤,計至105年9月24日,已屆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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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