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84號原 告 張素貞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原 告 楊文日(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文枝(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文振(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文乾(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顏楊玉英(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秀霞(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婷湘(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曾楊玉女(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林楊素真(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金針(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被 告 黃陶鈺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文日、楊文枝、楊文振、楊文乾、顏楊玉英、楊秀霞、楊婷湘、曾楊玉女、林楊素真、楊金針為原告楊許金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有明文。二、查原告楊許金花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2月21日死 亡,其第1順位繼承人為被告楊文日、楊文枝、楊文振、楊 文乾、顏楊玉英、楊秀霞、楊婷湘、曾楊玉女、林楊素真、 楊金針,上開各情,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存卷可稽 。爰依職權命楊許金花之繼承人即楊文日、楊文枝、楊文振 、楊文乾、顏楊玉英、楊秀霞、楊婷湘、曾楊玉女、林楊素 真、楊金針為楊許金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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