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784號
TPDV,108,重訴,784,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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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原 告 張素貞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原 告 楊文日(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文枝(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文振(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文乾(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玉英(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秀霞(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婷湘(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玉女(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林楊素真(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楊金針(即楊許金花之繼承人)

被 告 黃陶鈺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文日楊文枝楊文振楊文乾、顏楊玉英楊秀霞楊婷湘、曾楊玉女林楊素真楊金針為原告楊許金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有明文。二、查原告楊許金花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2月21日死 亡,其第1順位繼承人為被告楊文日楊文枝楊文振、楊 文乾、顏楊玉英楊秀霞楊婷湘、曾楊玉女林楊素真



楊金針,上開各情,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存卷可稽 。爰依職權命楊許金花之繼承人即楊文日楊文枝楊文振楊文乾、顏楊玉英楊秀霞楊婷湘、曾楊玉女、林楊素 真、楊金針楊許金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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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