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原 告 鄭秋香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被 告 謝晨謠
訴訟代理人 蔡華軒
劉敏卿律師
被 告 吳秉華
陳世潤
睿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晨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謝晨謠應將門牌號碼
台北市○○區○○街0段00巷00○0號1樓、2樓、3樓房屋(包括騎樓、
露台及4樓、5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㈡謝
晨謠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844,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81,000元;㈢
被告吳秉華應自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段00巷00○0號2樓203
室,被告陳世潤應自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段00巷00○0號4樓
401室,被告睿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門牌號碼台北市○○區○○
街0段00巷00○0號1樓之房屋遷出,並各將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見本院卷第499-500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餘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價額。而系爭房
屋總面積約274.53平方公尺,參酌其鄰近條件近似之不動產交易
價格約每平方公尺71萬元(房地合計價額),有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2份附卷可參,並扣除系爭房屋所坐
落基地(即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交易
價格147,869,959元(依據108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台北市公告土
地現值約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96.17%計算,計算式:274.
53㎡×518,000元÷96.17%=147,869,959元),爰核定系爭房屋之交
易價額為20,046,341元(計算式:274.53㎡×710,000元-147,869,
959元=20,046,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440元,原告僅
繳納裁判費4,080元,尚應補繳18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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