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35號原告即反訴 被告 黃美絨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被告即反訴 原告 洪美玲 訴訟代理人 鄭勝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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