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82號
TPDV,108,訴,2782,2021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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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82號
上 訴 人 鄭正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康秀鳳(即孫永慶之承受訴訟人)等間因
108年訴字第278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參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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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