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
第4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9萬4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萬4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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