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網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
度建字第37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萬7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萬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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