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林生岳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①林張玉青
②林沂臻
③林佑芯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④陳柔瑾
被 告 ⑤林忠正
⑥林忠穩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⑦林忠慶
被 告 ⑧林志圭
⑨王怡文
⑩王怡璇
⑪林明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欣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2月18日上午12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 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