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550號
TPDV,108,司拍,550,202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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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涂慧誠


相 對 人 董慧貞
董姿慧
董幸君
董振生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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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